外籍教師聘用相關法律依據
第七條(基本要求)外籍人員具備取得中國工作許可證和工作居留證所需的條件,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教育教學專業資格,可以由教育機構聘任為外籍教師。
第八條外籍教師(資格條件)應當具備從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資格和教學技能。其中,各級學校(含外語文學)教師應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或者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外語培訓教師應當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接受相應的語言教學專項培訓,取得相應的語言培訓資格,一般從事母語教學;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普通話水平測試水平標準,或者通過漢語水平考試取得相應的水平證書。
外國人取得博士學位、國籍國教師資格證書或者教師教育學士以上學位的,可以免除相應的教育工作經驗要求。
第九條(其他條件)外籍教師應當身心健康,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無傳染病和精神障礙史,無性騷擾、吸毒、長期依賴性精神藥物等可能影響學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疾病和行為。
第十條外國人從事外籍教師工作的(有關許可證),應當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Z字簽證、工作居留證,經批準并按照規定備案,方可開展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擬錄用的外籍教師,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向中國駐外簽證機關申請Z字簽證。
第二十二條外籍教師只能在同一聘用期內與教育機構簽訂合同,取得備案號。
經聘任機構同意,外籍教師可以在其他教育機構合理兼職。外籍教師兼職的,聘任機構、外籍教師和兼職教育機構應當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的權責。聘任機構不得向兼職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兼職聘任合同應當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主管教育部門應當將名單通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外籍教師的累計兼職教學時間不得超過聘任機構的教學時間。
教育機構聘用外籍教師的有關法律依據
第十二條擬聘用外國教師的教育機構(工作許可證)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行政部門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除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所需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有關教育教學資格證書、聘用理由的說明,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和第九條要求的外國人個人承諾材料。
第十四條教育機構(居留許可證)應當協助擬聘用的外籍教師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工作居留證。
第十五條(教師備案)教育機構應當在外籍教師收到工作許可證和居留許可證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主頁、聘用頁、雙方簽名頁、外籍教師工作許可證、居留許可證或者電子文本上傳到國家外籍教師綜合信息服務平臺,服務平臺生成外籍教師備案號。
第十六條教育機構擬聘請在中國合法居留的外國人擔任外籍教師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工作許可證和工作居留證,并按照規定備案外籍教師。教育機構擬聘請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擔任外籍教師的,應當按照規定備案。
第二十五條外籍教師轉入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機構應當依法重新申請工作許可證和工作居留證,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取得外籍教師備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