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薪所得一般規定
1.有納稅義務的外國人取得境內外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已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居住滿五年,第六年在中國居住滿一年的外國人,是否按規定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外國人的居住時間、工作時間計算是否準確,稅務協議(安排)、適用計稅公式是否正確;
4.境外公司為境內企業提供技術支持、經營管理支持等服務,構成境內常設機構。派遣人員的工資收入是否已按規定在中國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5.外籍人員在公司(含關聯公司)工作或者受雇,同時擔任董事、監事的,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是否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按照“工資收入”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6.無稅收入(包括用人單位全部承擔的稅款、定額負擔、比例負擔、超過原居住國的稅款)是否轉換為納稅申報;
2、獎金、補貼、實物福利
7.工資薪金所得全額納稅,當月獲得的數月獎金、半年獎金、完成任務獎金是否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8.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不足一個月或者當月未納稅義務的,取得的數月獎金、半年獎金、完成任務獎金是否單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9.外國人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年終雙薪、年終勞動分紅等收入是否按規定正確計算納稅申報;
10.外籍人員取得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出差補貼(合理標準除外)、探親費、子女教育費、語言培訓費是否與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補貼和津貼,如通信費(實際報銷和標準除外)、交通費、用車補貼等是否已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1.以實物形式發放的福利是否與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保險、股權激勵、退職費
12.公司為外國人及其家屬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支付的保險費是否已按規定與當月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3.參與企業年金計劃,取得企業年金繳費收入是否按規定正確計算申報納稅;
14.外國人取得的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票等激勵獎勵收入是否按規定正確計算納稅申報;
15.外國人取得的退休費、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安置費等收入是否已按規定正確計算申報納稅;
肆、其他
16.外籍人員僅在公司(含關聯公司)擔任董事、監事的會費是否已按“勞動報酬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7.企業是否按照“勞動報酬所得”項目對履行合同、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的外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
18.非外商投資企業向外國人繳納的股息和股息收入是否已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19.非外商投資企業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轉增外國人員股本是否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0.外國人個人股東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國人的就業要求
1、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2)具備從事其工作所需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驗;
(3)無犯罪記錄;
(四)有明確的用人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可以替代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應當取得工作許可證和工作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