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國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的形式取得。
2外國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外國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為合理部分。
4外國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和紅利所得。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⑴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⑵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專家到中國工作;
⑶為聯合國援助項目在中國工作的專家;
⑷援助國派專家到中國為該國的免費援助項目工作;
⑸根據兩國政府簽署的文化交流項目,在中國工作兩年以內的文化教育專家,其工資和工資收入由國家承擔;
⑹根據我國高校國際交流項目在中國工作兩年以內的文化教育專家,其工資和薪金收入由本國承擔;
⑺通過民間科研協議在中國工作的專家,其工資和薪金收入由國家政府機構承擔。